第二次偵查庭,同樣的檢察官、書記官

當然也是同樣的被告和被害人

檢察官第一句話問的就是"兩位的發言都和上次相同嗎?有沒有補充的部份",

顯然,這是一種例行性的"活動",了無新意卻不得不執行,

和上次相較,我少了緊張多了很多的無奈,也多了一點二度受害的感覺。

對方仍然拒絕承認"盜接",繼續避重就輕的說了一些話,

我也一樣的提出反駁,繼續要求查明盜接線路的問題。

不一樣的是,檢察官出示我在電信警察局標示的通話明細表中,不是我撥打的電話號碼,

對方和律師一一過濾後,承認是他撥打的。

檢察官說了一句我不理解的話"雙方沒有和解的狀,所以沒有緩起訴的問題",

對方的律師立刻發言,希望由檢察官明確詢問有關和解的問題

我則直言"我並不了解和解是怎麼一回事""和解以後,還會有人去追查盜接線路的問題嗎"

檢察官抬頭認真的看看我回答"和解和案件的追查是兩回事,不論有沒有和解,都會依法繼續處理,還是依法追查"。

檢察官給了一個月的時間,並表明,法院並不會介入和解的過程與內容,和解必須是雙方同意並且合法理性平和的處理,

我說我需要思考一下,偵查庭就結束了。

我打電話找了一位政大法律系畢業的朋友律師同學,

仔細的訊問法律人的觀點,

律師認為:

1.盜接和盜打為何不同時承認,也許是有第三者,所以必須設下停損點,而且,如果堅不吐實,也缺乏其他事證,所以很難查下去

2.和解以後,被告可能受到緩起訴處分,並會開庭詢問我是否同意,如果同意,就改以類似社會服務或公益罰款,檢察官的處分會送交高等法院核准,

如果核准,結案,被告兩年內如果再犯罪(任何犯罪行為),緩起訴就撤銷;如果我雖然接受和解但不同意緩起訴,就會持續辦理。

緩起訴,兩年內被告也沒再犯罪,被告就沒有任何前科。

如果起訴,這類案件最多三個月,再判緩刑易科罰金,罰金一天1000,所以可能就9000,兩年內不故意犯罪就不需要執行,但會留下前科。

3.如果和解,是讓自己及早脫身。

從實務上,他認為,檢察官當然希望和解,相較之下,就是一個小案件,沒有複雜的案前,也沒有其他事證,恐怕很難達到我希望的"水落石出",

他建議我和解啦。

和解內容?

他建議我,請對方先提出一個版本,看看,再議。

如果他要處理,從頭到尾,就要8萬,現在都已經結束偵查了,就繼續面對吧,不需要律師了。

當然可以請求精神賠償或公開道歉,但他建議,請對方主動賠給中華電信相關費用,並取得證明後,再談和解,

這是給對方貪小便宜最大的懲罰。

那我應該要求什麼賠償呢? 半年的薪水好了,哈哈哈,這樣就再請半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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