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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只是一種法律名詞,無關乎正義或真相。我深刻的體驗到

四旬期期間,思考和解的問題,特別的苦惱

主題總是圍繞著  罪 悔過  補贖  悔改

自己也不是完美的,也許不至於犯罪,但

得罪別人  傷害別人  掩飾自己的過錯  總是在所難免

這樣的我  有資格這樣要求對方嗎

如果對方已經道歉認錯了  雖然態度不乾脆  認錯內容不完整

既然對方把上帝端出來了  是不是在復活節前

我也應該從信仰的角度思考呢  我真的不懂

口口聲聲自稱為基督徒的人,怎麼可以做出這種事情呢

可是 他的信仰層次,我也管不著阿  那是他和上帝的事

我想了好久好久  在祈禱中 甚至有很深的孤獨無助感

我為什麼和解?  我為什麼不和解?

怎麼做,比較平安?

怎麼做,他可以透過這件事情得到教訓,而能使信仰更深化

怎麼做,我可以透過這件事情,傳遞信仰的價值

所以我慢慢形成了一種想法,綜合了律師的建議

我寫了一封信給他的律師

要求對方,和解的內容要由他夫妻和牧師共同具名

這樣,他就必須向牧師告罪,牧師當然必須糾正他的行為,協助他未來的悔改

而且由他提出和解的具體內容,內容至少應包含

對中華電信的補償、對我的補償、公益性的捐款

如果和解,在和解庭上,我打算宣讀一份我的聲明

透過這個聲明,希望可以傳遞信仰的理念和價值

這個想法,好像在祈禱中,我的心情比較平靜

但是,這是一種妥協,也是自己脫身的方法吧

而,原諒,也是我要從這件事,好好學習的功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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