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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時三年的小小官司,終於在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結案了。

在簡易庭開庭,我就有心理準備,應該要討論和解的問題了,

兩天前,我就思索著這個問題,

我的訴求就是"合於比例原則的處罰",

如果是不痛不癢的方式(例如:五萬元、社會服務、緩起訴...),我仍然無法接受。

這次開庭,對方沒有請律師,我們都是單身匹馬出陣,

當法官聽到我的訴求是"處罰",立刻就詢問和解意願,

後來法官將對方支開,單獨和我討論,

過程中,不斷的客氣的表示"沒有強迫的意思喔,只是建議啦",

最後,連檢察官都開口了,他們認為,我要求的賠償金額或許和年薪比例相符,

但和對方不法所得金額差異過大,即使法官判刑也是依據不法所得來量化的,而非我自認為的"損失",

他們理解我想要處罰對方的想法,願意以拉長緩刑期限及分期付款的方式,

延長法律對對方的箝制時間,放大處罰的效果,當庭和解,並且當天宣判,

只要對方再度違法或未執行分期付款,就直接執行。

我感受法官及檢察官的善意,也不想浪費社會資源,所以接受了這個建議,

於是,宣判,三個月,緩刑二年,賠償金分五期償還。

結案,我再也不想見到對方了。

願上帝教導他,使他成為真正的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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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斤的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